对于「真女权」质疑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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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写这篇文章完全是为了反驳@唯一的文章对于文章质疑的回应,在开始写文章之前,我先针对「查数据应当怎么查」「身边统计学靠不靠谱」进行回应。

先回答第一个问题,@唯一的文章第一个分割线以前是一个使用AIGC查询到的数据,这里推荐你看一下我4月14日在

如何评价媒体称「一半中国男性活不过67.7源自大模型+自媒体互证」?

问题下的回答。事实上有一种东西叫做AI生成中的内源性幻觉,会导致在生成文本过程中会输出现实中并不存在的内容1,所以查数据仍然要在权威网站(国家统计局或者是知网)查询,AIGC搜索的结果未必靠谱,与此同时:AIGC 大模型只能采用那些获取限制小、质量参差不齐的公共领域作品,这将影响 AIGC 大模型后续输出内容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第二个问题,有关「特殊身边例子」,这一点我很奇怪,因为我的原想法中没有提到「身边统计学」这个东西啊,不理解你为什么要写这句话:

不是,我真的觉得很奇怪。为什么要称我谬论呢?我举的这些例子,你说是特殊身边例子,我承认,我想说的就是特殊身边例子啊。我发的个人感想与见闻。感谢你把我的文章抬到了一个学术论文的地位。

于是我就去看了看原想法,哦,打错字了,原话那叫做「特殊申辩」,这是我的锅。

原文内容「就像针对性骚扰案件您提出了一男子在网吧打游戏被性骚扰。这同样是个案,为什么我不能举例?可人家问的就是女性。」,能在文中写出这一段就代表你没有认真看我在

如何看待岳阳一男子在网吧打游戏遭女子猥亵?

问题下的回答,我在那篇回答中仍然是列数据,根本没提个案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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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去看@唯一 女士使用AIGC查询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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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起来AIGC受错误公共作品的污染的确很严重。「全国30%家庭存在暴力,90%的施暴者是男性」,前半句早在2001年就有学者辟谣2,这是一个「无法用于推论总体」的特殊样本调查

一些报纸和网站在《我国八千 万家庭存在暴力》的标题下‚报告了这样的调查结果‚ 即“根据全国妇联调查‚在二亿七千万个中国家庭中‚ 30%存在家庭暴力”(《华声报》、东方网、亿唐网、搜弧 网‚2000年7月25日)。但我们在核实了该调查数据 的出处后‚才知是对特殊的投诉妇女群体样本的资料 进行统计的结果‚而根本不能推论总体。

后文对「特殊样本」调查的定义如下

在特殊群体如离婚群体、犯罪群体、投诉群体以 及到各种心理、法律电话热线、医疗或咨询机构进行 倾诉、咨询者群体中‚女性遭遇丈夫暴力的比率相当 高‚受害程度也相当严重

同样的,「平均每 7.4秒 就有一位女性遭受丈夫殴打」这个数据,最早是在妇联官网2010年的文章被提及3,原话是 「美国1/4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平均每7.4秒就有一个女人遭丈夫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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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持续搜索,文章The role of the emergency physician in the prevention of domestic violence里面也有这个数据4。再将这篇文章的原文下载下来,发现这是1987年的文章引用了1981年的书的数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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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更严重的是,我国每年约 15.7万 女性自杀,其中高达 60% 的案例与家庭暴力直接相关。」这个数据我曾经在微博1月4日的一篇文稿进行过辟谣

拓展阅读:21. 「拼好数」:我国15.7万妇女自杀,60%因为家暴,是真的吗?

而有关其他一些统计学的基本常识,各位不妨挂梯子观摩我的文章

随笔——身边统计学和统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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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再来说受害者画像,「90%的受害者是女性」这个数据是不靠谱的。事实上,在第三期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的数据中就提到「如果夫妻间暴力不仅仅局限于肢体暴力,那么妻子可能和丈夫一样暴力。”强制性控制”,丈夫和妻子受虐的比例没有差异;”情感虐待”,丈夫受虐的比例甚至超过妻子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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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就是这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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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批判制度的不合理部分,使用制度的合理部分,这不矛盾。」我是认同的,但问题出现在:

女权主义法学派认定「家务劳动无偿化」是压迫,这是合理的批判。但同样是这套法律,基于「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预设产生的男性单方面经济供养义务,为什么极少被女权主义法学派纳入「需要被批判的不合理部分」?

她们解构「家庭妇女」的神话,高喊女性要走出家庭进入职场;但转身面对离婚财产分割时,却极力捍卫「家务补偿」的绝对正义性。如果家务是压迫,那么因从事压迫性劳动而要求被压迫者(男性)支付赎金,这种逻辑本身就是父权制最野蛮的残余。

她们不是「批判一部分、使用一部分」,她们是专门批判对自己构成限制的部分,专门使用对自己输送利益的部分

另一方面,当男性因为失业、疾病或结构性困境无法履行「养家者」职责时,这套「合理的法律」立刻显露出它父权制的獠牙——强制执行、列为失信人。此时,女权主义法学派是否站出来说:「看,这就是父权制法律对男性的异化,这属于我们需要批判的不合理部分」?并没有。她们沉默。

一个真诚的批判者,不会只盯着牢笼上那扇限制自己自由的栅栏,却对拴着对方的铁链视而不见。

改变需要过程。 在制度彻底改变之前,必须先用好现行制度里的工具,保护具体的人。

这是所有既得利益者在面临结构性改革时最经典的拖延话术。「过程论」本身无错,错的是利用「过程」作为挡箭牌,拒绝承认该过程的目标终点应当是「双向松绑」。当女性主义讨论生育自主权、职业发展时,她们要求的是「立刻停止歧视」、「立刻打破天花板」。此时,她们是激进的革命者,不愿等待「过程」,当讨论到男性的时她们突然变成了温良的渐进主义者:「哎呀,改变大框架不可能一蹴而就,先用着嘛」。需要立刻打破的,全是束缚女性的旧枷锁;需要慢慢改变的,全是捆绑男性的旧义务。这种「双速」改革方案,不是实事求是,是巧取豪夺。

一个真正反父权的女性主义者,在不得不利用父权法律获得抚养费时,至少应当保持一种理论上的羞愧,并公开承认:「这笔钱来源于一个不平等性别制度的历史惯性,我接受它是为了生存,但我同时致力于推动一个不再需要这笔钱的、两性完全独立的社会。

但我们听到的主流叙事是什么?是:这是我生儿育女(不一定)、耽误青春、做免费保姆的折现

「3. 行动者受制于现实条件。 律师在法庭上,只能用现行法律。这是职业要求,不是立场虚伪。」

很棒的偷换概念,故意混淆了「一线律师的职业操守」「女性主义法学派的意识形态主张」这两个截然不同的场域。我推荐你仔细看看我的那篇文章

女权本质是畸形的父权

,我原文根本没有涉及对任何一位法律从业者的批判,事实上:律师在法庭上必须用现行法条,这叫守法。学者在文章里一面解构「父权制婚姻」,一面呼吁强化「离婚损害赔偿」和「经济帮助制度」,这叫虚伪。然而,当我们搜索女性主义法学文献时,关于「解构母职」、「解构家务分工」的论文汗牛充栋;但关于「解构男性养家者角色」的严肃法学批判却极其罕见,她们的手没有被捆住,她们是主动捂住了自己的嘴——在那些不利于她们现实利益的话题上。

总结这一段,你的反驳完美避开了原文的核心指控——「女权主义法学派在实践层面是父权制单边义务的隐形守护者」你这一段:用「部分否定」掩盖了「选择性保留」,用「渐进过程」美化了「既得利益」,用「律师伦理」偷换了「学派虚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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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自己都不记得我啥时候在我的文章里提到「出轨」这个关键词了,因为我平时不答婚恋领域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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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不过你既然在你的文章提及了这一点,那我就发表一下自己的个人观点吧:

「质疑没错,去争取啊」女权主义法学派在理论上解构父权制,支持性的自主权,然而却对男性不公的法律条文避而不谈,反而将矛头转向男性:「你们怎么不去争取?」这就像一个食客指出餐厅的菜单只有素菜没有肉菜,而服务员却反问道:「谁让你不吃素的?你可以努力让自己爱上吃素啊。」无论男性是否「努力争取」,都无法改变女权主义法学派在学术和舆论场域针对「对男性不公的法律」保持战略性沉默这一既成事实。同时「女性争取部分正当权利的时候也有被阻止过。」,我们这里先要了解阻止我们的到底是谁?

女性争取权利时遭遇的「阻止」来自传统的、保守的、父权制的既得利益群体。

男性试图争取反供养义务时遭遇的「阻止」则是:来自半反父权制的女权主义群体与父权制保守派的联合剿杀。而女权主义内部高度团结,有学术理论支撑,有类似妇联NGO组织运作。然而,男性处于原子化状态,任何试图团结男性的行为都会被污名化为「煽动性别对立」。

一个残酷的事实是:当男性试图「争取」废除那些捆在自己身上的父权制义务时,最大的阻力恰恰来自那些声称要「反对父权制」的女权主义者。她们手里举着的牌子一面写着「打倒父权」,另一面写着「男人不能做自己」(一般不会那么直白,反正都是这个意思)。

「平权平权,不公平的当然可以去争取。」女权主义经过数十年的理论建设,已经完成了对「压迫」定义的专利注册。她们定义了什么是「父权制」,什么是「性别歧视」,什么是「结构性压迫」。在「这个话语体系」下,女性的诉求是「反压迫」,男性的诉求是「保特权」

更重要的是,你完全偷换了我原文

女权本质是畸形的父权

的原意

我原文说的是:「女权主义为什么不反对这个利女制度?」,然而你回应的是:「你们男人怎么不去争取?」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命题。原文的靶子是女权主义自身的逻辑不自洽——一个声称要解构一切父权制义务的意识形态,为何在面对「男性供养义务」时突然失语。你的反驳是对男性的二次规训——「你既然觉得不公平,你就得自己去争,别指望我们来替你争。」

女权主义者要求男性「自己去争取废除男性义务」,与此同时,她们自己却不仅不争取废除男性义务,还在用尽一切法律和舆论工具加固这项义务。

因此,我原文的结论依然成立,且因你的反驳而更加坚固:

女权主义反对的从来不是「父权制」本身,她们反对的是「父权制中没有让自己受益的那一部分」。她们用后现代理论拆解了所有束缚女性的枷锁,却用前现代的法律和道德,将男性的供养义务浇筑得更加坚不可摧。

以上

参考和注释

  1. 许茂恒. AIGC大模型中内源性幻觉难题溯源与版权规制路径[J].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 26 (06): 98-108. 

  2. 徐安琪. 婚姻暴力的概念和现状[J]. 社会, 2001, (02): 22-25. 

  3. 全国妇联.家庭暴力对妇女侵害不容忽视[EB/OL]. 2010 访问链接 

  4. MD Susan V McLeer, PhD Rebecca AH Anwar. The role of the emergency physician in the prevention of domestic violence. Annals of Emergency Medicine.1987. 16(10): 1155-1161 

  5. The Handbook of Marital Therapy(1981) 

  6. 马春华. 中国夫妻间暴力的“性别对称性”[J]. 河北学刊, 2013, 33 (05): 104-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