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权本质是畸形的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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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4月5日,我在某乎写的一篇回答中提到一个结论:女权主义明面上反父权,明面上「进步」,实则自身就是父权主义坚定的支持者,且比男性更加支持父权

这篇文章,让我们从男性在父权社会中的义务和女权主义的矛盾诉求来谈一下我为什么能得出这个结论:

在婚恋方面,相信无数男性听到过「要对女性负责」「渣男可耻」之类的话。而面对女性,则变成了「女性具有性自主权」「荡妇的荡是闯荡的荡」。但是我们想想,前者「要对女性负责的论调」是哪里来的?

答案是:基督教抚养制

εἰ δέ τις τῶν ἰδίων καὶ μάλιστα οἰκείων οὐ προνοεῖ, τὴν πίστιν ἤρνηται καὶ ἔστιν ἀπίστου χείρων.(但如果他不供养自己的家人,尤其是不供养自己的家人,他就背弃了信仰,比不信的人还不如。)1

如果说《圣经》提供了精神上的指导,那么在中世纪达到鼎盛的教会法,则更是将这个「道德准则」化为「必须严格执行的规矩」

Coniuges habent officium et ius servandi convictum coniugalem, nisi legitima causa eos excuset.(中译:夫妻有义务并有权保持共同生活,除非有合法理由)2

然而,后现代女性主义对于基督教的婚姻制度可谓是「仇家」,后现代女性主义认为,基督教婚姻制度从一开始就被设计来维系男性统治的工具,核心家庭也被视为将女性束缚于无偿家务劳动、使其难以实现经济独立的最直接场所3

那么问题来了:

你是否见过女权者反对基督教这个「利女」的制度?,并没有。

女性主义并不反对“抚养”这种行为本身(即提供经济支持等),但女性主义强烈反对这项制度背后的父权逻辑与男性权结构。

那么,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摆在面前:既然女性主义在理论上如此痛恨父权制下男性单方面供养的义务,为何在现实的话语争夺中,却极少看到女权主义者旗帜鲜明地反对“男性必须养家”这一具体规定?

答案恰恰隐藏在女性主义话语的双重标准之中。

真正的女性解放,理应是彻底瓦解这种基于性别的权利—义务捆绑体系。

即:既然女性不再承担传统义务(顺从、持家),那么男性也理应被解除传统义务(供养、负责)。

如果用逻辑公式来表达,这个等式应该是:

女性解放 = 打破一切性别化的权利—义务捆绑

如果A被解除了,B也应该被解除。但现实中的女权主义实践,遵循的却是另一个等式:

女权实践 = 解除女性的义务 + 保留男性的义务

这就是我所说的「畸形的父权」——它不是对父权制的否定,而是对父权制的「选择性继承」:抛弃了父权制中约束女性的部分,却全力捍卫其中赋予女性利益的部分。

看我国的婚姻法就知道了,无论是我国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还是西方国家的无过错离婚与配偶赡养费制度,即便在后现代性解放的浪潮下,法律依然顽固地保留了「强者(通常是男性)对弱者(通常是女性)的抚养义务」。中国的《民法典》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共同财产,并在离婚时要求对生活困难一方给予帮助——在现实中,这几乎总是从男性流向女性。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女权主义法学派批判婚姻制度是压迫,但在法庭上,她们依然会用这套父权法律帮女性争夺房产和抚养费。

再来看道德层面单向保留男性的「负责人」叙事

正如我在文章开头提到的,「渣男」会被网暴,但「渣女」则被美化为「独立女性」。这种舆论场的双标,本质上是用畸形的父权的道德绳索捆住男性的手脚,却放任女性自由来去。

这种双重标准并非偶然,而是女性主义内部理论张力的必然产物。当女性主义同时宣称”父权制是压迫”和”我们要保留父权制中对女性有利的部分”时,它实际上已经背离了自身的解放逻辑。

这种畸形的父权结构,不是空洞的理论推测,而是有着切实的社会数据和现象支撑。

刘爱玉在《男人养家观念的变迁:1990-2010》中提到

研究发现,各个群体在男人养家观念方面均出现了向传统回归的趋势,城镇男性尤甚。4

这意味着,在性别角色观念上,社会不但没有向”平等分担”的方向迈进,反而出现了”返祖”现象——男性被越来越牢固地锁定在”养家者”的角色中,而女性在职场和家庭之间的双重压力也在持续加剧。

后现代女性主义大师朱迪斯·巴特勒的理论核心是”性别具有建构性与流动性”。。这套理论被广泛用于解构女性的生育责任、家务责任、忠贞责任。在巴特勒看来,性别、身份、制度都是可以被操演和被解构的社会建构物。

然而,当我们观察这套理论在现实中的具体应用时,一个惊人的选择性暴露无遗:

对于女性的传统义务——生育、家务、忠贞——后现代理论家们运用巴特勒的框架进行彻底的解构。生育不再是女性的天职,而是社会建构的母职神话;家务不再是女性的本分,而是性别分工的权力操作;忠贞不再是婚姻的核心,而是父权制对女性身体的规训。一切都可以被「操演」,一切都可以被「重新定义」。

但是,当涉及到男性签下结婚证、支付彩礼、偿还房贷时,这套一切都是虚构的后现代话语突然失效了。男性供养家庭的「责任」不再被视为一种需要被解构的「社会建构」,而是变成了一种不言自明的「天经地义」。在离婚法庭上、在房产分割中、在彩礼谈判里,女权主义的理论武器突然被收入鞘中,取而代之的是对「男性应该负责」这一父权制叙事的全盘接受——甚至比父权社会本身更加强烈地捍卫。

这种选择性应用,暴露出当下主流女权主义的一个根本性悖论:它在哲学上宣称要解构一切元叙事,但在利益分配上却坚定地捍卫着对自己有利的那部分元叙事。

它用后现代的锤子砸碎了所有约束女性的锁链,却用前现代的锁链将男性牢牢拴在供养者的位置上。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

女权主义在当代的实践,本质上并非对父权制的否定,而是对父权制的一种「畸形继承」。

它抛弃了父权制中女性应承担顺从、持家义务的部分,却全力捍卫父权制中男性应承担供养、负责义务的部分。这种选择性继承的结果,不是性别平等,而是一种更为隐蔽、更难以言说的性别不公

男性的传统义务被原封不动地保留甚至强化,而女性的传统义务则被逐一解构。

当我们追问「女权主义为什么不反对男性供养制度」时,答案已经清晰:因为在这个问题上,女权主义并不是父权制的敌人,而是父权制最忠实的继承者。它只是把父权制这件旧衣服翻了一个面,将有补丁的那一面穿在了男人身上。

参考和注释

  1. 《圣经 提摩太前书》 

  2. 1983年《天主教法典》(Codex Iuris Canonici) 

  3. Daphne Nash. Women’s Liberation and Christian Marriage[J]. New Blackfriars .1972. 53(624). 196-205. 

  4. 刘爱玉. 男人养家观念的变迁:1990-2010